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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次修订)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校发〔2010〕76号

为做好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课程修读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5 者;

2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低于中等者;

3 .外语未通过由学校组织的水平测试者;计算机未通过教育部等级考试或由学校组织的相应水平测试者。

第三条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如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受处分后课程修读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

2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经补考成绩达到 B 。

第四条 母语非汉语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在 1.0 (含)以上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全日制本科留学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和注册在籍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外国家国籍的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

1 .完成我校本科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履行学士学位授予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 .制订、修订、解释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 .审查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 .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决定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连同情况说明一并报送教务处;

2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

3 .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发 〔 2008 〕 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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